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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反對未經社會共識「餵食即飼主」修法

立法院本週審查爭議條文,法制局點出應謹慎評估、逐步凝聚社會共識
立法院本週審查爭議條文,法制局點出應謹慎評估、逐步凝聚社會共識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於本週三(1月28日)續審《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具爭議的,是立委黃捷與蔡易餘所提出,明定「餵食等同飼主責任」的修法條文。


黃捷版本擬於第5條增列:「長期、持續提供遊蕩動物食物或飲水者,視為實際管領之人」,意即凡長期餵食流浪犬貓者,將被視為實際照護人,依法須承擔飼主責任,包括辦理寵物登記、絕育、防止動物侵害他人等義務。


蔡易餘版本則於第3條第7項增訂:「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實際管理動物或定時定點餵食之管理人。」進一步擴大「飼主」的法律定義,使定時餵食者亦納入管理範疇。


此修法方向獲得部分強調生態平衡與野生動物保育團體的支持,認為有助於控管遊蕩動物族群、釐清責任歸屬。但也引發動保團體與基層志工強烈反彈,擔憂條文過於嚴苛,將使原本基於人道與愛心提供救援的民眾因恐懼受罰而裹足不前,反而使動物處境惡化,治理現場更失控。


本聯盟的立場是:反對未經配套的「餵食即飼主」修法


針對相關爭議,立法院法制局於最新出爐的《遊蕩犬管理法制問題研析》報告中指出:「全面禁止餵食」非單純法律問題,而是涉及多元立場與社會接受度的價值選擇,不宜貿然立法,應優先「溝通與凝聚共識」。報告也坦言,「禁止餵食」雖有其學理依據,但並未被認定為適用所有區域的普遍性做法,也非立法的首要優先項目。


報告亦強調,目前遊蕩犬群聚地點多位於一般社區、市街、公園等區域,並非限於國家公園或野保區等法定管制區。若強行擴大適用森林法、野保法等非動保專法,將導致法律依據薄弱、執法困難。法制局建議:相關規範宜統一歸屬《動物保護法》,以利全國一致管理,避免執法與法律位階混亂。


整體而言,針對是否全面禁止餵食,目前尚未形成社會共識。法制局報告也明確指出,各方立場分歧、主管機關方向未統一, 建議應暫緩倉促立法,先透過實證研究、試辦區域政策與制度化餵養管理機制,逐步凝聚社會理解與推動配套改革。


此案未來走向,勢將成為「遊蕩動物治理」與「民間人道救助」之間的重要分水嶺,值得社會各界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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