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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自治條例》 可貼近地方需求、完善中央法令

南投縣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確將捕獸鋏和山豬吊都列為禁用。 取自南投縣議會官網
南投縣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確將捕獸鋏和山豬吊都列為禁用。 取自南投縣議會官網

文 / 呂幼綸 (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

台灣在1989年頒布《野生動物保育法》,再於1998年頒布《動物保護法》,但基於地方自治精神,期望各縣市在依循中央法令的大框架之餘,還能因地制宜去補強和深化細節,因而鼓勵制定相關的自治條例。至2025年底止,22縣市中已有17個縣市實施,其中六都均有《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只是台南仍沿用《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至於其他11縣市中的南投縣,議會在2025年已三讀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只待中央核定後就可實施。


雖然《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正宗始主是台中市,但兩個離島的創建精神令入驚訝,金門早在1999年就制定《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連江縣則是在1995年制定《畜犬管理自治條例》,再於2015年更名為《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


以好山好水著稱的南投縣,則是在2007年制定實施《南投縣放生保育自治條例》,第1條條文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本縣自然生態環境,規範人為不當放生行為,避免生態環境平衡遭受破壞,特制定本自治條例」,因此還特別規範了外來種動物。而台東縣則是在2013年針對野生動物制定《野生動物保護自法條例》。


《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功能與價值,透過創新規畫最能展現,像是2012年推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台中市,當時提出設立「動物福利基金」,而晚了5個月施行的台南,首創「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明訂制定動保政策時,須通過由學者、官員和動保團體共組的委員會審議。隨後於2016年推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桃園市和高雄市,也都訂定設置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高雄稱為小組)。


自治條例成為中央立法的表率,以《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的表現最卓越,比《動物保護法》提早兩年通過《禁食犬貓》條文:「任何人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成為民眾推動中央修法的動力 。這種地方帶動中央的過程,也加速了整體動保法規的翻新。


越晚立法的縣市,越能承接其他地方的精髓和補不足,例如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訂獸醫師或醫療機構若發現動物有受虐嫌疑或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有向市府通報的義務等「六大新措施」。不過《動物保護法》近幾年在民間團體和立法委員的共同努力下,修法翻新速度越來越快,未來各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還能不能有超越的新舉,成為動保團體評鑑動保行政的指標,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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